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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嵩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三营镇**村民委员会**二组15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 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嵩林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20年1月起,被告人李嵩林在百度贴吧发布可以帮忙贷款、提供资金帮助等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让其帮忙办理贷款、提供资金帮助等事宜。双方添加QQ好友或微信后,为了让对方相信自己有能力,李嵩林制作了其支付宝帐户余额有几万至几百万的图片,并将图片发送给对方。同时李嵩林向对方提供自己另外的QQ号和帐号,以需要支付购买企业支付宝费用、手续费、解冻费等为由,要求对方转款。李嵩林收取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后并未帮助对方办理其所承诺的事项,而是将这部分钱用于网络赌博等。从2020年1月至3月,李嵩林共骗取了10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7609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6日,李嵩林以帮助丁某某投资为由,要求丁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帐户转款,丁某某便于当日向李嵩林转帐2100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李嵩林在百度贴吧内看到郝某某发贴子求助用钱而主动联系对方,双方添加QQ后李嵩林以帮助贷款为由,要求郝某某先支付一定资金以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郝某某便于1月13日至2月17日通过QQ、银行转帐多次向李嵩林转款,共计6479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20日,胥某某在百度贴吧内看到李嵩林发布的贷款信息而添加李嵩林的QQ,后李嵩林提出贷款需要支付押金、购买企业支付宝费用、解冻费等,胥某某便于1月20日至1月22日按李嵩林的要求转款四次,共计24180 元人民币。

4.2020年1月28日,李嵩林添加黄某某微信后以需要支付购买企业支付宝费用为由,要求黄某某转帐。黄某某便于1月31日至2月1日通过微信、网上银行向李嵩林转款三次,共计3176元人民币。

5.2020年2月12日,王某甲加李嵩林的QQ后,李嵩林以贷款需要支付购买企业支付宝费用、解冻费为由,要求王某甲向其银行帐户内转帐,王某甲便于当日向李嵩林转款四次,共计8000元人民币。

6.2020年2月18日,李嵩林添加王某乙的QQ 后以贷款需要支付购买企业支付宝费用、手术费、解冻费为由,要求王某乙向其转帐。王晨雪子便于2月19日至2月20日向李嵩林银行帐户转款八次,共计16529元人民币,后李嵩林将王某乙的电话拉黑。

7.2020年2月20日,卢某某添加李嵩林的QQ后,李嵩林以贷款需要支付购买企业支付宝费用、解冻费为由,要求卢某某向其银行帐户内转帐,卢某某便于2月21日向李嵩林转款四次,共计7400元人民币。

8.2020年2月23日,王某丙添加李嵩林的QQ后,李嵩林以贷款需要支付购买企业支付宝费用、解冻费为由,要求五某丙向其银行帐户内转帐,王某丙便于2月24日向李嵩林转款3764元人民币。

9.2020年3月1日,李嵩林以贷款需要支付购买企业支付宝费用为由,向金某某骗取得1180元人民币。

10.2020年3月3日,李嵩林以需要支付购买企业帐号费用为由,向林某某骗取得3288元人民币。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20年2月,高某某在百度贴吧内看到被告人李嵩林发布的提供贷款信息而添加李嵩林的QQ,后李嵩林以贷款需要抵押为由让高某某拍摄四段裸体视频,李嵩林收到高某某的裸体视频后,以不向其转账就不删除裸体视频相威胁,高某某便通过QQ、银行转帐向李嵩林转款四次,共计104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 证人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嵩林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嵩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嵩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启慧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25页、补充材料1册共43页、光盘3张、U盘1个、银行卡5张、手机3部、笔记本1本;

3.证人庄某某、杨某某 ;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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