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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行贿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4〕43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72********,回族,小学文化,家庭主妇,宁夏永宁县人,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街**街**栋**号,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5月3日被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使其被羁押在榆阳区看守所的丈夫某某某能够非法获取得看守所外的食物、香烟、通讯等不正当利益,李某某向榆阳区看守所负责监管某某某的民警乔某某先后数次贿送财物。李某某乔某某行贿现金共计2.2万元。乔某某在接受李某某的贿赂后,利用其监管监室的职务便利,在其值班时,多次给某某某私自传递物品,提供食物、香烟、通讯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吕建荣

检 察 员:屈媛媛

2014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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