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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虚假诉讼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范县公安局**派出所,住范县濮城镇**村。因犯诈骗罪,2018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在郑州市监狱服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从郑州市监狱转押至濮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12月26日,王某某先后从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共计1332800元,并出具九份借据。期间,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还款共计200000元。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归还王某甲借款,将王某某所欠剩余的670000元债权转让给王某甲,王某某后偿还给王某甲人民币共计509500元。

2016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以及前妻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李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刘某某偿还借款1332800元,该院于2016年4月29日判决:王某某、刘某某共同偿还被告人李某某借款1332800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6月8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王某某、刘某某共同偿还被告人李某某借款1132800元。2017年10月17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上诉,维持上述判决。2018年3月21日,王某某到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报案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调取的委托书、借款协议、借条、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个人信息、办案说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南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法利

代理检察员:石岩磊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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