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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虚假诉讼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9********,回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鲁某某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南段建材城,由马某某进行担保,并以一份购房合同和收据作抵押,向郭某某 、代某某二人借款人民币共计三佰万元。李某某和鲁某某逾期未还款后,郭某某、代某某二人将李某某诉讼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川汇区人民法院以(2015)川民初字第04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抵押房产进行查封。后李某某和该被执行房屋的卖主张某某又补签一份补充合同,张某某以此为由将李某某诉至川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购房合同无效。2016年3月28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1602民初1025民事调解书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致使该抵押的房屋产权进行转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下达后至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银行转账手续、补充合同、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报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律师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音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喜军

2019年1213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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