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穿青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现住安顺市开发区*****栋****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街**号附*号,现住安顺市开发区**办***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4********,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小河区**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现住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5204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月**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520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现住安顺市开发区**路口**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区**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罗某、王某乙、胡某、罗某某、龙某某、伍某某、陈某、任某某、张某、陈某某、彭某某、龙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乙作为股东在开发区西航路经营金阁水韵水会期间,伙同经营主管、被告人李某甲在水会四楼组织卖淫以从中获利,并在前期安排被告人龙某,后期安排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四楼主管,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安排被告人罗某协助四楼主管工作,并负责卖淫项目相关信息的记录。在经营过程中,金阁水韵水会由被告人彭某某、伍某某、任某某、胡某、陈某、王某乙、陈某某、张某、罗某某等人担任客户经理,被告人杨某乙担任客户经理的主管,负责向客人介绍卖淫项目,安排客人到水会四楼嫖娼或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四楼主管,安排卖淫女到场外从事卖淫活动,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卖淫嫖娼活动完成并获取相应提成。期间水会三楼主管龙某某也会介绍客人到四楼进行嫖娼活动。2019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入股金阁水韵水会,参与水会组织卖淫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6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卖淫窝点捣毁,当场抓获卖淫女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樊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等十七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龙某、杨某甲、杨某乙、罗某,组织、策划、指挥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彭某某、伍某某、任某某、胡某、陈某、王某乙、陈某某、张某、罗某某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卖淫交易完成,上述十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彭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寄海
2020年3月25日
附:
1.十七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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