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巷**号,2014年12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2013年8月23日因参与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4年12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余某某、易某某、祝某某、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至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余某某、易某某、祝某某、何某某(已另案判决)合伙在鹰潭市月湖区朱埠刘家**号桂某某家、二化菜场对面朱埠刘家村口小卖部隔壁自建房、鹰潭市高新区白露镇双凤街加油站对面幼儿园隔壁自建房、余江区中童镇跃进门祝家自建房等地租用场地组织他人以扑克牌押“九点半”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李某为发起人、大股东,负责赌场具体运营、收入及开支管理;余某某、何某某、易某某、祝某某等人为小股东,负责介绍参赌人员进场赌博、参赌“炒庄”等。赌场通过对参赌人员坐庄、封庄进行“抽水”来抽头渔利,抽水钱统一放进赌场的抽水箱内保管。赌场从当日抽头渔利里支出各项运营费用,包括开赌前组织参赌人员吃饭的聚餐费、补贴参赌人员来参赌的“角子费”、租赁赌博场地的租金等,剩余部分即为赌场盈利以供股东分配。案发前,该赌场租赁鹰潭市月湖区朱埠刘家**号(被告人桂某某住处)开设“九点半”赌场,向桂某某支付200元租金;李某组织参赌人员在二化“时鲜”酒店吃饭,垫付聚餐费200余元;向参赌人员苌某某支付400元“角子费”;何某某将其领取的1000元“角子费”支付给赌场望风看场人员蔡某某。该赌场于开设第十天左右对累积的盈利进行了分配,其中何某某分得非法获利1万元。2018年5月9日案发当晚,该赌场再次租赁朱埠刘家**号进行“九点半”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赌场抽水箱内当日抽水钱4900元、涉赌资金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指认照片;2.证人苌某某、彭某某、胡某某、金某某、朱某某、方某某、郑某某、徐某甲、冯某某、邱某某、江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罗某某、施某某、郭某某、汪某某、黄某某、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余某某、易某某、祝某某、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余某某、易某某、祝某某伙同何某某(已另案判决)开设赌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晓鹏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余某某、易某某、祝某某、桂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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