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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信息按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公刑诉〔2018〕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原临沂市**大队辅警。2018年4月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18年4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2018年5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8年7月4日、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退查一次,决定并案审查起诉。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庄某某,利用李某某担任原罗庄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办公室协警的工作之便,违规使用干警的数字证书,登陆罗庄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非法浏览查询驾驶证信息8000余条,通过微信拍照传输给张某某“临期”的驾驶证信息1600余条,李某某通过干警的数字证书更改驾驶证信息259条,通过更改“临期”的驾驶证信息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获取利益;张某某将部分信息转给被告人庄某某,庄某某通过徐彪(另案处理)修改驾驶证信息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获利。期间,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支付给李某某、庄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00160.76元、189689.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物证;书证;证人凌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庄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庄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_。

_3、随案移送电子证据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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