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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8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丽水金阳小区17号楼1单元单元内,盗窃红色澳柯玛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925元。

2018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100小区内非机动车停车位上,盗窃红色小刀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520元。

201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5-20号2-24电梯门口,盗窃黑绿色龙腾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971元。

2019年9月21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北二路幸福岛小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次盗窃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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