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川汇区**路西段**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带着盗窃来的钥匙,打开受害人龙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路交叉口**期**号楼**的房门,盗窃受害人家中的1800元钱。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用同样方式打开了受害人龙某某家的房门,盗窃现金300元钱。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用同样方式打开了受害人龙某某家的房门,盗窃现金300元钱。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带着盗窃来的钥匙,准备再次到龙某某家中盗窃,因被害人门锁更换,未打开房门,盗窃未得手。
5、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带着盗窃来的钥匙,打开受害人吕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路交叉口**城**期**号楼**的房门,盗窃受害人吕某某放在家中的2400元钱。
5、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再次打开受害人吕某某家的房门,盗窃吕某某放在家中的120元钱,在实施盗窃时被回到家中的吕某某发现,李某某挣脱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吕某某、龙某某、李某甲陈述;
3吕某某、龙某某的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碟;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室盗窃邻居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作案时刚满十八周岁,是在校学生,无犯罪前科,且已将盗窃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至一年之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监控视频光碟一张、PDF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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