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顺德区**医院停车场准备驾驶本人的男装摩托车离开时,发现该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粤E08****号牌白色女装两轮摩托车的电源锁钥匙未拔,便将该摩托车启动并驾驶离开医院。之后,将盗得的摩托车驾驶至附近一出租屋内藏匿,据为所有。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配合民警将被盗的白色女装摩托车缴回。经鉴定,被盗的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澄之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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