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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7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孟某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村王某某家,在西数第一间屋内衣橱中盗窃人民币5203元。次日李某某到孟某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手提包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

附注:

1、孟某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村联系电话:138********;

3、孟某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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