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田林县,居民身份证号452630199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至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拉域*组)*号房门前,发现受害人马某某的一辆灰色E动小马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且电门锁上插着钥匙,李某甲便萌生盗窃该电动车来自己使用,趁四周无人,便将电动车盗离现场,再换上一块南宁U**85的电动车车牌后供自己使用。经鉴定,马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3元。
2、2020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前往上述地点(拉域*组)寻找作案目标,当步行至拉域*组**家居建材市场**卫浴店时,发现受害人李某乙的一辆蓝色男装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且没上车头锁,便萌生盗窃该摩托车,于是趁四周无人,将摩托车推离现场至拉域*组后排江某某一处废弃的民房附近藏匿至案发。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拉域*组**便利店后排居民楼前,发现使用电动车钥匙能将受害人田某某的迷彩色电动车电门打开,便趁四周无人,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李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68元,田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7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前科查询和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马某某、李某乙、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覃善合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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