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9********,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住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村。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趁广宁县南街镇清华园4梯609房员工宿舍无人之机,盗走其工友的一台OPPO手机(价值2287元)、双肩背包一个及蓝牙耳机一对等物品。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手机及背包并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宁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水生
2021年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4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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