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大连**金属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乡**村**屯,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园小区26号楼北侧停车棚,将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本田SDH110-19摩托车盗走。当天早晨,李某某将案涉摩托车送至修车铺,谎称该摩托车是其姐夫送的,并要求车铺老板换车钥匙。2020年11月8日13时许,车铺老板将车钥匙换好,李某某准备将车骑走时,乔某某赶来将车钥匙拔掉,李某某离开现场。2020年11月9日9时许,李某某主动来到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湾里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返还被害人。2021年1月28日,李某某向乔某某赔偿1300元人民币,乔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动退赃、主动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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