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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0319******03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住南昌市**区**小区**栋**户。1988年7月因盗窃被劳教一年;1997年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2年4月1日保外就医;2003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6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3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1日18时许,在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蓝天碧水季季红火锅店二楼收银台处,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之际,伸手从被害人口袋内盗取了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20元)。离开火锅店后,李某甲将该手机卖给了一名收购手机的摊贩(身份信息不详),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火锅店内被公安民警发现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的包装盒、说明书等物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

6.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坤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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