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暂住本市雁塔区**民房。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 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莲湖区南小巷农贸市场东门对面巷道内伺机盗窃,适逢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此处,李某某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作案后,李某某将所盗电动自行车推至南小巷农贸市场南门附近处,卸下电瓶并售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20年7月6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52元
2020年7月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莲湖区南小巷农贸市场东门对面巷道内伺机作案,被群众发现后,当场控制,随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李某某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宇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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