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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甲窜至禄丰县金山镇和顺巷夏某某家出租房内,盗窃了其家房内客厅墙上围裙口袋里一部价值1146元的粉红色VIVO  Y97型手机以及一把备用客厅门钥匙。

2.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又窜至禄丰县金山镇和顺巷夏某某家出租房内,用事先盗窃的备用钥匙打开夏某某家出租房,盗窃了其家卧室里的850元现金,后又窜至二楼出租房内,盗窃了王某某钱包内的10多元现金。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窜至禄丰县金山镇和顺巷夏某某家出租房内,盗窃了总价值为107元的2包硬盒和谐香烟、1包软珍香烟。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三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2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话报案记录、户口证明及照片、抓获经过、安全检查记录、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同步录音录像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海某某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583****(李某甲父亲李某丙);

2.案卷证据材料3册,光碟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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