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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高县敖阳南路,采用扳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京东乐购”店内,盗得被害人彭某某“软中华”、“吉品金圣”等香烟69.5条(经鉴定价值11808元)、现金1300余元。同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钟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31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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