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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Z3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定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街**巷**号,现住定边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从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定边县郝滩镇郭记荞面加工厂内盗窃一部剃须刀。

    2020年9月25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五征三轮车到靖边县宁条梁镇西街曹建国食品有限公司门市准备购买食用油时,发现门市内无人,遂进入该门市的左边房间(用于住人)内盗窃现金共计4680元。后李某某将其中的2100元还了肥料钱,920元还了种子钱,剩余1660元被李某某零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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