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9时许,在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三家村涌泉寺观音殿门前,被告人李某甲掩护李某乙(另案处理)将徐德红背包内钱包窃取,又将钱包内200元人民币现金取出盗走,随后将钱包扔至涌泉寺门前空地。

2019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楼区“小娜粮油蔬菜批发店”,采取假装购物挑选商品的手段,将店内“鲁花牌5S压榨花生油”等4种全新在售商品装入随身的包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带离超市。被盗4种全新在售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30元。

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楼区“小娜粮油蔬菜批发店”,采取假装购物挑选商品的手段,将“蒙牛牌特仑苏有机奶”等8种全新在售商品装入随身的包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带离超市。被盗8种全新在售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37元。

2019年10月30日8时20分,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楼区“小娜粮油蔬菜批发店”,采取假装购物挑选商品的手段,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将收银台下方的1条全新在售软玉溪烟装入随身携带的包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带离超市。被盗软玉溪烟为全新在售商品,每条价值人民币230元。

2019年11月11日8时20分,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楼区“富霞爱心果蔬超市”,采取假装购物挑选商品的手段,先后分两次将超市内的“厨帮牌酱油特级鲜生抽”等11种全新在售商品装入随身携带的包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带离超市。被盗11种全新在售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31.5元。

2019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红色豪爵125型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来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楼区“富霞爱心果蔬超市”,采用假装购物挑选商品的手段,将超市内“鸣凤春牌芝麻酱”等16种全新在售商品装入随身携带的包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带离超市。被盗16种全新在售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85元。

另查,2019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瓦房店市谢屯镇“乐哈哈超市”,在超市粮油区盗窃一桶5L装“鲁花花生油”,价值人民币135元。李某甲在走出超市后被店主王某丁发现,李某甲赔偿王某丁1250元,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商品照片13张;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赵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小娜粮油蔬菜批发店、富霞爱心果蔬超市、涌泉寺监控视频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张玉洁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