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瑶族,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2001********,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暂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2020年4月22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门口处,共同盗走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双鹰牌SY****-G型白色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50元)。
2020年6月9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公司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海明
检察官助理:梁士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