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号。2017年8月7日因盗窃被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巷**号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覃某某的一台致跑王牌红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8元,以下币种同)盗走后以345元的价格销赃。
2.2019年11月17日4时30分许,李某甲去到顺德区**镇**号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温某某的一台格某某铃牌蓝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462元)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李某甲去到顺德区**镇**路**号门口,将被害人零某某的一台鸿禧牌白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485元)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2月23日7时2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破案后,李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钥匙被起获,其所得的赃款已用于日常生活。赃物、赃款均未起回。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共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3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覃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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