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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伐林木案起诉书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31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狮山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本案被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马安山天然林木遮挡其种植的板栗树为由,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斧子和砍刀到所有权属为武定县狮山镇**村委会**村村集体的马安山山林砍伐林木。林木砍伐后部分被其断成原木拉运回家当柴烧,部分遗弃在现场。经测算,被告人李某某所砍伐的林木树种为云南松、旱冬瓜、栎类和滇油杉,共计929株,立木蓄积共45.120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砍刀、斧头各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材料、林权证复印件、扣押笔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兰、龙某明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青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测算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伐林木45.120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晓燕

检察官助理:杨胤达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武定县狮山镇**村委会****,联系电话151*****80。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两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油锯一台,砍刀、斧头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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