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2197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方城县小史店镇大*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贾玉江,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方城县杨楼镇**村开办一养猪场,李某某在经营养猪场的过程中,对于生病的猪使用人用药物进行治疗。2018年6月4日上午,方城县畜牧局执法人员在对方城县杨楼镇**村李某某兴办的养猪场打料房内进行例行工作检查时,发现存放有人用药品三盒,分别为酚磺乙胺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氨苯碱注射液,当场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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