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70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1日,涞源县**镇**村民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旧淀粉厂院内的28颗杨树采伐。2018年12月18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涞源县**旧淀粉厂内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共计29株,立木蓄积共计23.5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20年6月2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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