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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82日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楼下停放的白色大众轿车内,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玫瑰金色OPPO手机一部,灰白色上衣一件、拖布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2020年1月17日

(此致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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