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村**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逮捕,当月1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22日)。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2015年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8年5月份孙某某不愿意再和李某某相处,并将李某某在其身上花的1万元用微信转给李某某。李某某不同意分手,就长期威胁、恐吓孙某某,向孙某某索要5万元分手费。孙某某因内心恐惧、害怕,于2018年8月16日下午在怀远县荆涂大桥下面给李某某3万元现金,李某某强迫孙某某给其出具一张2万元的欠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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