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拉山口市院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119******0419,大学本科,原工作单位阿拉山口市**局,系党组副书记、局长、**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住**市**街道**路*号**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阿拉山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乐市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博州监委、精河县监察调查终结移交阿拉山口市监委审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1月12日退回纪委监委补充调查,2020年12月14日调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罪167.3万元(人民币,下同)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任阿拉山口市**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直接收受请托人现金、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67.3万元。
1、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阿拉山口**有限公司**经理、克拉玛依**有限公司会计李某一贿赂现金1万元;2016年9月,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李某一贿赂1万元;2017年9月,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李某一贿赂0.5万元;2017年11月,在阿拉山口市一饭馆内,收受李某一贿赂0.5万元。共计收受贿赂3万元。
2、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经理卢某某贿赂2万元。
3、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博州办事处宾馆内,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银行**支行行长刁某某贿赂1万元。
4、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阿拉山口市工程项目负责人巴某某贿赂1万元;2017年8月,在**市北京北路巴某某车中,收受巴某某贿赂0.5万元;2018年2月,在原**市市政府门口,收受巴某某贿赂0.3万元;2018年8月,在**市**区南门巴某某车中,收受巴某某贿赂0.5万元。共计收受贿赂2.3万元。
5、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银某某贿赂10万元;2017年12月,在**市**区南门银某某车中,收受银某某贿赂20万元;2018年3月,在阿拉山口市李某某宿舍,收受银某某贿赂10万元。共计收受贿赂40万元。
6、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阿拉山口市**队教导员吐某某贿赂0.3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吐某某贿赂0.2万元;2018年春节前,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吐某某贿赂0.3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吐某某贿赂0.2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万元。
7、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拉山口市广播电视台大门口,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某委托阿拉山口市退休干部张某某送的贿赂10万元。
8、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阿拉山口市宿舍,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阿拉山口市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二贿赂1万元。
9、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银行**支行行长胡某贿赂1万元。
10、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家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阿拉山口市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三贿赂1万元。
11、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家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贿赂1万元。
1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阿拉山口**公司经理孙某某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王某送的1张价值1万元加油卡;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高价出售车辆的隐蔽方式,将自己购买的一辆价值6.8万元的大众牌二手轿车以10万元的高价出售给孙某某,收受孙某某贿赂3.2元。共计收受贿赂4.2万元。
13、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家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贿赂1万元;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家中,收受杨某某贿赂1万元;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杨某某车中,收受杨某某贿赂0.3万元;2018年9月,在**市**区家中,收受杨某某贿赂1万元。共计收受贿赂3.3万元。
14、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家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四贿赂1万元;2017年1月,在**市**区家中,收受李某四贿赂1万元;2017年10月,在阿拉山口市**局楼下,收受李某四贿赂1万元;2018年2月,在阿拉山口市宿舍,收受李某四贿赂1万元;2018年9月,在**市**区家中,收受李某四贿赂1万元;2019年2月,在阿拉山口市宿舍,收受李某四贿赂1万元;共计收受贿赂6万元。
15、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停车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建设**阿拉山口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贿赂3万元;2015年2月,李某某以借款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徐某某贿赂5万元;2015年2月春节前,在**市**区停车场,收受徐某某贿赂1万元。2016年2月,在**市**区停车场,收受徐某某贿赂1万元;2017年1月,在**市**区停车场,收受徐某某贿赂1万元;2018年1月,在阿拉山口市宿舍,收受徐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徐某送的1万元贿赂;2018年9月,在阿拉山口市文化路,收受徐某某贿赂2万元;2016年4月,李某某以高价出售自己车辆并收取贿赂的方式,将自己价值17万元的一辆丰田牌RAV4越野车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收受贿赂5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9万元。
16、2016年9月,阿拉山口市**局办公室三级主办张某一向他人提供40万元借款,为让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及时收回该借款,便通过让李某某为自己的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隐蔽方式,向李某某送好处费。李某某在未提供任何担保物的情况下,以提供保证担保的隐蔽方式收受张某一贿赂。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拉山口**银行门口,收受张某一贿赂0.8万元;2017年12月,在阿拉山口**街**局门口,收受张某一贿赂1万元;2018年12月,在阿拉山口市**银行门口,收受张某一贿赂1.2万元;2019年2月,在阿拉山口市三个中心门口,收受张某一贿赂2万元。共计收受贿赂5万元。
17、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给杨某某借款30万元,2018年7月,李某某以收取高额利息的隐蔽方式收受杨某某贿赂10万元。
18、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给李某四借款20万元,2015年2月,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四借款9.5万元,2016年4月,在阿拉山口市文化路路边李某某车中,李某某向李某四提供借款现金20万元。2017年1月,李某某以收取高额利息的隐蔽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收受李某四贿赂46.5万元。
19、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某某借款30万元,2019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李某某以收取高额利息的隐蔽方式收受徐某某贿赂1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企图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后,经审查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能够配合组织审查调查,承认了其涉嫌受贿27.2万元以及滥用职权的问题,如实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140.1万元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所得共计184.142万元,目前博州纪委监委已暂扣李某某91.5万元,暂扣行贿人60万元,尚有31.642万元在依法追缴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证人李某一、卢某某、刁某某、巴某某、银某某、马某某、吐某某、马某一、张某某、李某二、胡某、李某三、刘某、孙某某、王某、杨某某、李某四、徐某某、徐某、张某一等证人证言,书证有银行交易记录、借条、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回单、相关人员情况说明及《博州价认【2020】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涉嫌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
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阿拉山口市**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在未经会议研究和决定的情况下,私自将阿拉山口市**局下属**公司大额资金支付给**有限公司和新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丁某某,下同),擅自安排阿拉山口市**局下属**公司为丁某某的新疆**有限公司和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信用保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1.29亿元。
1、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民营企业负责人丁某某商议,由丁某某为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开展贸易、增加资金流水量,安排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市**局下属**公司,下同)违规向乌苏**有限公司和新疆**有限公司支付1.3亿元,其中少部分款用于做了贸易,大部分款被丁某某用于偿还自己债务。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新疆**有限公司偿还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3425.38万元。2017年9月,新疆**有限公司替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垫付79.68万元进口增值税。新疆**有限公司和乌苏**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剩余款项,给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造成9501.96万元损失。
2、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违反规定,擅自安排用阿拉山口市**担保有限公司(市**局下属**公司,下同)为新疆**有限公司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新疆**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从阿拉山口市**担保有限公司账上划走2000万元,给国家造成2000万元损失。
3、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违反规定,擅自安排阿拉山口市**担保有限公司为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丁某某)办理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提供1410万元担保,阿拉山口市**有限公司无力偿还,银行从阿拉山口市**担保有限公司账上划走1410万元,给国家造成1410万元损失。
博州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期间,为了止损,于2019年11月5日,下发《关于阿拉山口市委有关问题的纪律检查建议》,阿拉山口市成立专班,与乌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沟通协商,由市**局下属**公司与丁某某授权人丁某一签订了《债权债务及偿还代偿协议》《欠款代偿协议》,约定将丁某某在阿拉山口综合**区内两栋厂房(建筑面积28080.92平方米),抵偿债务,经评估房地产总价为9024.9757万元,约定将阿拉山口市**小区8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抵偿债务,经评估总价为6507.521万元,目前正在办理中。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相关合同、担保书、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进账单、银行流水、《欠款代偿协议》,《关于调整阿拉山口市党委**领导小组的通知》等书证,证人王某、丁某某、廖某某、王某一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贿赂167.3万元的行为及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1.29亿元的重大损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此致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杰
2021年1 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2.检察正卷1册和监委调查卷宗27册,监委讯问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23张光盘一并移送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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