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八里庄**队**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6时1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楼**队**附近路段,被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2.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首,故建议判处李某某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19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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