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镇*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9时02分许,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0****号东风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阳光小区三期小区5号楼与7号楼交叉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加某某驾驶的新G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现场,后被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带至慈善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83.4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已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828号、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查获、抽取血样、讯问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居住地为新疆和布克赛尔县*镇*巷*号,联系方式1320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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