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2日21时30分,犯罪嫌疑人李**驾驶新N*****小型普通客车在阿瓦提县一号治安卡点路段行驶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陈坤、陈海月当场查获,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陈坤、陈海月依法口头传唤李**到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经对李**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mg/ml。李**的行为触犯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李**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建议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李**的常口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阿瓦提县公安局提供的讯问被告人李**视频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传秀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新疆和硕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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