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9月23日,身份证号码45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佛山市南海区里**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顺德区北滘镇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如下:
1、2017年1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顺德区北滘镇文化中心图书馆对开位置,伙同覃某某(在逃)将一辆电动车开走至番禺区市桥镇东星村某路边桥底位置。
2、2017年3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双桥路某楼下停车位置,伙同覃某某将一辆电动车开走至番禺区市桥镇东星村某路边桥底位置。
3、2017年至2018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滘社区民警中队附近的建设银行路边,伙同覃某某将一辆电动车开走至番禺市桥东某附近桥底处。
4、2019年9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顺德区北滘镇南源路7栋楼下停车位置,伙同“大头”将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核价值人民币1385元)开走至番禺区儿童公园路边位置。
2020年5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彰义路附近对开停车位置,伙同“大头”将一辆电动车开走至番禺区儿童公园路边位置。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其与覃某某、“大头”共同盗窃他人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020年9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