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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敲诈勒索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现住**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3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县**乡政府免费给该乡***村贫困户李某某分配一套扶贫项目异地搬迁安置房。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反映其安置房卧室、厨房位置有渗水、漏水现象,要求将房顶砸了重新进行浇筑,或扒了重新盖,随后以告状、将房子退还、给钱才能维修等不合理理由威胁该项目承建人张某某给钱,张某某因害怕自己被扣押工程质保金无法顺利返还,迫于无奈在李某某安置房内给了李某某3万元。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妻子毕某某赔偿张某某2万元,张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收到条、支付宝转账截图、房屋照片、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段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武腾飞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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