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陕西省镇安县人,住镇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安县
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堂妹王某某成为情人关系。2019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提出分手并将李某某电话、微信拉黑,李某某不同意,多次到王某某打工的服装店和宿舍纠缠骚扰。2019年7月,李某某得知王某某结交了新男友非常气愤,后在王某某家人的协商下,李某某答应分手但向王某某索要二人保持情人关系期间给王某某所花的费用,因数额未达成一致未支付。2019年9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来到镇安县**路27**号二楼王某某租住的宿舍,进入房间后先用双手扭住王某某脖子并向后拉,二人发生争执继而撕打,李某某从厨房灶台上拿起一个玻璃耗油瓶在王某某头部猛击两下,致王某某倒地、玻璃瓶破碎,又持半截玻璃瓶捅刺王某某颈部,致王某某颈部裂创右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半截玻璃耗油瓶1个、白色T恤1件、蓝色牛仔裤1条、黑色运动鞋1双;2.书证:110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省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学文正审查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及视频光盘6张,手机取证报告U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红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及讯问录像、视频光盘8张、手机取证报告U盘1个。
3.物证:半截玻璃耗油瓶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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