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李某甲之子李某丙家中吃饭,饭后,李某甲堂叔被害人李某丁到李某丙家中,李某丁吃完饭与李某甲、李某乙一起聊天,其间,李某甲称李某丁造骂他遂与李某丁发生口角纠纷,二人被李某乙、李某丙之妻陈某某劝止后,李某丁便离开,随后,李某甲追着往李某丁家方向走,到李某戊家猪圈门口时,李某甲与李某丁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某甲用其身上的尖刀杀伤李某丁头面部、胸部、右上肢等处便回家,回家后,李某甲告知其妻黄某某李某丁被其杀了,黄某某到现场发现李某丁受伤严重便通知其他人赶至现场,李某丁被赶到的人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损伤左胸部造成肺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4.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大琴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2光盘10张;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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