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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家住长治市潞城区**小区**,**小区**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某某某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某某某体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岩斌

检察官助理:段鹏林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散页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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