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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9********,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现住**镇**台**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孟某县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孟某县言公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路口**餐馆内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李某某用啤酒瓶子将孙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7日李某某被传唤至孟某县公安局高寨镇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传唤证、调解协议书、收款证明、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说明、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李某甲、时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孟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

附注:

1、孟某县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现居住**村联系电话:157********

3、孟某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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