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7〕4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车**,住大连保税区**街道**村**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月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马某甲在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村202国道轻轨桥下“98烧烤大排档”吃饭时,被告人李某某因啤酒问题与该烧烤店的经营者王某某、张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又与同在该烧烤店吃饭的被害人某某乙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后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其停放于该烧烤店旁边号牌为辽B****6的黑色中华牌轿车内,并驾驶该车加速冲撞该烧烤摊,致炉具、桌椅等器具毁损,并将同在该烧烤摊吃饭的客人崔某某、某某丙撞伤,后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驾车加速冲撞被害人某某乙并致其受伤,后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驾驶车辆撞击该烧烤摊的桌椅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某某乙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等,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59.55mg/100ml。
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病例;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某某丙、马某甲、马某乙、单某某、某某丁证言;
3.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勘验笔录(附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烧烤摊位及用餐客人,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树河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病例1册、笔录3份、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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