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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2010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前妻苏某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酒吧喝酒时,偶遇李某某的朋友在邻桌喝酒的候某某。李某某与苏某某到候某某桌喝酒聊天时,因谈及谁先认识苏某某的话题,同在该桌的被害人盛某某说其认识苏某某比其他人早,李某某因此误会盛某某和苏某某有事,便拿起桌上酒杯砸盛某某头部一下,致其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盛某某额部创口,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被侦查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和解协议书;

2.证人候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婉婷

检察官助理:王竟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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