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湖北红安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下午,在红安县鸿城壹号院第三期工地,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至推搡、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头打了陈某某胸口几拳,造成陈某某胸骨体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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