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派出所,住**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冈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冈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母亲居住的**区**家中,酒后将因与其发生争执的被害人王某某用酒瓶砸伤。被害人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收费票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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