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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浑检刑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现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园派出所抓获,并于同日羁押于天津南区看守所至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0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行驶至浑源县**镇**村**巷白海红家附近时,被一辆白色小轿车挡住去路,李某某按喇叭示意挪车,后与被害人牛某某发生纠纷对骂,撕打在一起,被朋友拉开。后被告人李某某回家取了一把自制刀具将牛某某捅伤。经鉴定牛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爱琴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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