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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未刑诉〔2016〕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民权县人,住民权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0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16年6月22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在民权县**大道中段附近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某持铁锹将黄某某左上肢打伤。经民权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左上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孟某某等的证言;4.书证;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芳

耿胜男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场所在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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