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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6********,汉族,中专肄业,河南和升肥业有限公司、河南***肥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南阳市杜诗路**家园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村**组**号)。199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和升肥业有限公司(2018年12月由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另成立河南万家收肥业有限公司)担任其唐河县、社旗县销售区域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公司的化肥销售货款归个人使用。

1. 2018年,唐河县经销商刘年洪通过李某某多次进购其所在公司化肥,共出具150050元的化肥款欠条,后陆续向李某某支付化肥款149000元,李某某收款后仅向公司上交105000元,挪用其中的44000元归个人使用。

2. 2018年9月,唐河县经销商王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其所在公司的化肥货款30000元,李某某收取化肥款后未向公司上交,挪用该笔30000元化肥款归个人使用。

3. 2018年,唐河县经销商邱某某通过李某某进购其所在公司化肥,向该公司出具两张共计55890元的化肥款欠条,后邱某某陆续向李某某支付化肥款46890元,剩余9000元化肥款未支付,李某某收款后未向公司上交,挪用该笔46890元化肥款归个人使用。

4. 2018年9月,唐河县经销商陈某某通过李某某进购其所在公司化肥,出具22300元化肥款欠条,后陈士晓将22300元化肥款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收款后未向公司上交,挪用该笔22300元化肥款归个人使用。

5. 2018年9月,唐河县何某某通过李某某进购其所在公司化肥,出具15000元化肥款欠条,后何某某将15000元化肥款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挪用该笔15000元化肥款归个人使用。

6. 2018年10月,李某某在收取社旗县经销商张某某支付的63010元化肥货款后,伪造张某某的化肥款欠条上交公司,挪用该笔63010元化肥款归个人使用。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司货款合计221200元,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劳动合同、化肥款欠条、收条、微信转帐记录及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琴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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