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6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汝州市****,现住汝州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7年10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至汝州市**镇**村南边的沙场,敲开看房人田某某的房门,并持刀威胁田某某让其帮忙将沙场内的三个电机抬上自己所驾车辆,后李某某驾车离开。经价格鉴定,该三个电机价值1062元。
认定上述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赵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看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刘玉林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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