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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8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县**镇**村。2020年2月4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律师肖某某,孟某县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言公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与朋友喝完酒后到其岳母康某某屋内,康某某见其喝多便将其送回自己居住的东数第二间屋内的炕边,准备出屋时,李某某将康推倒在炕上,捂住其嘴、亲其脸、骑在其身上辱骂康某某并强行扣摸其阴部,正被来找奶奶的李某某的女儿张某某和儿子张某甲看到。案发后李某某逃跑,2010年2月4日到孟某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孟某县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到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孟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孟某县看守所;

2、孟某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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