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0********,湖南省临武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住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龙大道**公寓**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金利镇金淘工业园中盛陶瓷厂附近一无名小卖部内放置2台赌博老虎机,供他人赌博,期间违法所得累计14065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继锋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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