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片**号,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片**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2月15日(除夕)晚上开始,伙同林某甲(另案)、黄某某(另案)、李某甲(另案)、“卢弟”(真实姓名:林某乙,另案)、林某丙(在逃)、林某丁(在逃)、梁某某(在逃)、林某戊(在逃)等人以出资参股分成的方式,利用“番摊子”、麻将仔、贴有赌博标识的木板等赌博工具,在茂名电白区博贺镇港口门前坡片戏台旁开设“翻摊”赌场。2018年2月15日、16日晚上,李亚甲、邵某某、黄某甲、“亚娥”、“水虹”等每晚约30至40名村民在该赌场参与“翻摊”赌博,下注金额从20元至200元不等,每一轮下注总金额达1000至2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林某甲、黄某某、李某甲在赌场打理作数,犯罪嫌疑人林某乙出资参股,暗中收益,赌场通过输赢获赔付得非法收益后分成获利。2018年2月16日晚上,公安民警巡逻时候发现了该赌场,并进行查处,现场扣押到赌博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耿锋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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