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Z6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芜湖市繁昌区**镇**村***组**号,住芜湖市繁昌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繁昌区**镇***小区自己的住处使用手机下载“波克安徽麻将”手机APP并注册登录,之后在该APP上充值购买房卡,该APP系统发送一个固定的房间号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建立一个名为“休闲游戏”的微信群并将“波克安徽麻将”手机APP的安装二维码发到微信群中供群内成员下载安装。之后微信群内成员在“波克安徽麻将”手机APP中输入李某某购买的房间号进行打麻将赌博,赌资根据APP中的积分进行结算。李某某为参与网络麻将赌博的人员提供网络虚拟房间,并从中收取参赌人员每局一元至二元不等的房费。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间,李某某使用“波克安徽麻将”APP提供网络虚拟房间供张某、牧某某、程某、韦某某、胡某某、洪某、郭某某、李某、鲍某某、胡某、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钱某某、张某、汤某等人进行网络麻将赌博。李某某从中收取房费获利约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牧某某、程某、韦某某、胡某某、洪某、郭某某、李某、鲍某某、胡某、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钱某某、张某、汤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地同上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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