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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平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个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卡取不出钱而生气泄愤,用砖头将大同银行魏都新城支行的ATM机显示器、外框、读卡机砸坏。经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砸ATM机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6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因泄愤在公共场所随意毁坏财物,价值168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君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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